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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著作權法有哪些新規定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01年10月27日通過並公佈施行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次修改對國內國外著作權保護一視同仁,解決了過去保護外國人著作權水平超過保護國內著作權水平的問題;在國家、集體、個人間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個人傾斜,接近了國際保護水平;在法律保護方面,加大了執法的可操作性。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對雜技作品、建築作品的保護,擴大了著作權的範圍,即明確規定了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

  對於免費使用作品的12種情形,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作了更為清晰的界定:(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對於過去爭議較大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免費播放作品,修改後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另外還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未發表的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後的著作權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還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0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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