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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不是論證出來的

 
  作者:張曉群

  1.經驗科學信念、數學邏輯信念、社會規範和道德信念

  "信念"這個詞我們經常使用,但事實上該詞的歧義很多,因此在使用該詞時必須先給它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在這裡我們按照分析哲學家皮爾士提出的定義:"信念就是被認為是真的命題;它是一個人願意以某種確定的方式據以行動的東西;它標誌著心靈的一種習慣,它是一種同懷疑相反的狀態。"(《當代分析哲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86,29頁)。因此,對於一個人來說,他(她)所確信不疑的結論、行為,就是這個人的信念。如果某一個結論、行為被一群人(可能是幾十人、幾百人,也可能是一個國家的人、全世界所有人)共同地確信不疑,那麼,它就是對於這一群人的共同信念。

  如果一種信念被一個人(比如張三)確信不疑,但在事實上還沒有被其他人確信不疑;那麼,雖然張三確認它為信念,而且張三還確信:其他人一定會像自己一樣,也會對它確信無疑;但這畢竟還只是張三的一種預測,我們仍然說:它目前仍然只是張三的信念,還不是其他人的信念。

  什麼是"真理"呢?皮爾士說:"注定將最終為所有研究者贊同的見解就是我們說的真理。"(同上,56頁)。因此,如果張三確信地球圍繞太陽轉,而且他認為這一見解最終將為所有人贊同,那麼,這個天文學上的結論對張三來說,就既是信念,又是真理。可是說到"真理",完全可能出現種種分歧,張三認為地球繞著太陽轉,李四卻認為相反,而且兩人都各自確信自己的主張"將最終為所有研究者贊同"。為了避免混亂,本文只談"信念",不談"真理"。

  按照以上定義,信念就會很多種:我確信太陽從東方升起;我確信8和9相乘等於72;我確信買東西時必須排隊;我在太陽下跑步一小時後確信要喝水;我確信我很愛聽莫扎特的音樂;等等。在這裡只談前三種,我把前三種分別稱為:經驗科學信念、數學邏輯信念、社會規範和道德信念。

  雖然有三種"確信無疑",有三種信念,但它們的理據、基礎是不同的。經驗科學的判斷之所以被一個人確信,是因為該判斷符合了這個人自己的經驗感覺;數學、邏輯的判斷之所以被一個人確信,是因為該判斷符合了這個人自己的內在數學和邏輯能力。所以,當一個人--比如張三--試圖說服李四確信某些判斷時,張三應該首先分清自己想說的是什麼性質的判斷;判斷的性質不同,所使用的理據、基礎就要不同。要說服李四確信"太陽從東方升起",就要在一個晴朗的早晨,指給李四看太陽從東方升起;也就是說,要經過李四的經驗驗證。要說服李四確信"8和9相乘等於72"這種數學或者邏輯性質的判斷,就要給他按照數學和邏輯原理進行演算推理,要掰著手指或者加上腳趾頭為李四進行演算。

  那麼,怎麼說服李四或其他人確信社會規範觀念、道德觀念呢?怎麼讓其他人確信:買東西必須排隊、賣東西不能騙人、別人的東西不能拿、別人的妻子不能勾、開會必須準時、下班不能早退、別人的自由不能干涉(比如別人上班穿什麼衣服完全是個人的自由權利),別人的財產必須得到尊重(比如資本家的巨額收入是憑他們自己擁有的資本、加上才華和運氣得到的,別人無權過問)?怎麼說服其他人確信:或者摩西十戒,或者三綱五常,或者自由平等,或者民主法制,或者墮胎合法合理,或者墮胎不合法不合理呢?

  2.使用先驗論證的方式說服他人接受自由主義作為心中的道德信念

  為了做好這種說服工作,為了論證某種社會規範、道德觀念是"合法合理"的、"絕對應該"的,古今中外的聖賢哲人們做了大量的工作。印度教是從"業報""輪迴"的角度論證,教育百姓安心服從現實中的社會等級規範,這樣下輩子就會有好報;基督教是從上帝的角度,動輒便說"上帝怎麼說",動輒便說"天堂地獄";孟子是從動物的角度論證,動輒便說:人不是禽獸,怎能不講道德呢?"無父無君,是禽獸也。"1;董仲舒是從天理中的陰陽之道論證:陰陽之道是世界的根本之道,綱常人倫則恰恰符合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王道之三綱,可求於天。"2;程朱理學則從理與氣論證,說世界的根本之道在於理與氣的並存,理是絕對的、無始無終的、完全的、無限的,氣是相對的、有始有終的、有限的;這兩者落實到人身上,則有了天理和人欲之分。所以"存天理、滅人欲"其實是有著"自然性"依據的--因為世界就是這樣的一個道理。3。古代日本在這方面比較缺乏人才,但屢試不爽的"拿來主義"被再次祭出,這次他們拿來的是儒家,以至於"儒家哲學幾乎取得了相當於國教的地位。"4。我們絕不能說,上述種種聖賢哲人的努力就全無效果;他們說了幾千年,就沒有幾個人真正確信他們的話,把他們的話視為信念--社會規範和道德方面的信念?我們應該相信:上述聖賢哲人提出的主張,被他們時代無數的人民視作信念乃至真理,視作自己行為的準則。這些主張,成為了那些時代無數人心中的"超我"。當然,今天的人很可能會反感、乃至厭惡上述主張,決不會把它們視作自己的信念,更不會把它們視作真理。

  後來有一天,以前的人民發現本來所信奉的上述信念不再是信念了,"超我"成為了真空地帶,這是一件無法忍受的事情,因為這意味著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的無法進行。也許人們曾經想恢復對原來的那些先賢哲人的信仰,但發現自己做不到,就像今天的年輕人即使想讓自己喜歡上京劇也難以做到一樣。

  於是新的哲人們應運而生,他們提出了林林總總的社會規範、道德觀念,他們當然都認為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是正義的、絕對應該的、理所當然的。他們都有著極強的自負,他們都自我堅信:我所主張的,不僅對於我是信念,而且一定會被別人接受,成為別人心中的信念--這一天一定會到來,所以自己確信的,就是真理。他們提出的主張計有:無政府主義、空想社會主義、保守主義、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福利主義、集權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宗教原教旨主義,等等,不一而足。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義的、絕對應該的、理所當然的,為了盡早地、讓盡可能多的人接受,和上述先賢哲人們一樣,他們也做了大量的說服工作、論證工作。這裡只說當今世界影響最大的主張之一:自由主義,分析其經典人物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和貢獻。

  簡單說,自由主義的主張包括:人擁有自由,人擁有權利,在這裡最重要的是生命權、財產權和自由權,人與人之間應該公正相待、互相平等,人要對他人寬容、有博愛精神,人們之間應和平相處、按照一定秩序來處理相互關係;應該實行法治、民主、憲政、分權制衡等制度方案。

  而為了論證這些主張是"正義的、絕對應該的、理所當然的",從而說服大眾,成為大眾心中的真理,心中的超我,自由主義思想家們提出了各種方式的論證;而我則會逐條給予質疑。

  盧梭從"自然狀態"的角度作出論證,他說國家主權屬於人民的主張之所以是"正義的、絕對應該的、理所當然的",是因為人類在最初的"自然狀態"中就是實行這種規範和道德的。我看不出這兩者有什麼必然聯繫。首先我不知道人類的最初狀態究竟是什麼,但我知道:最初是什麼狀態決不等於現在就要如何。因此即使自然狀態下的人確實奉行徹底民主,那也不能證明,今天的我們也要這樣做;原始人茹毛飲血,而且各部落之間武裝衝突不斷,我們今天也要這樣嗎?

  洛克從"生而有之"的角度作出論證,他認為人的上述三大權利是人生而有之的,與生俱來的,是自然擁有的,是一種自然法則。洛克的這番論證令我有似曾相識之感,好像董仲舒、程朱理學也是這麼論證的,雖然他們要論證的內容截然相反。我怎麼沒看到、感覺到、發現到這種人生來就有的權利呢?決不光是我沒看到,人類幾萬年的歷史,怎麼只在最近兩三百年才只有西方人看到呢?而且西方人只在西方人身上才看到,跑到亞非那那裡從事殖民工作的西方人,怎麼沒在亞非那人民身上看到這種"人人生而有之"的東西?甚至19世紀的南方美國白人都沒有在黑人身上看到這一"自然"之物。是這萬萬億億的人都對別人身上實際存在的"權利"視而不見呢?還是洛克把在那些時代實際上還不存在的東西硬說是存在呢?

  哈耶克從"作為自生自發秩序的法律"

  的角度作出論證,認為在自由主義的主張中,法律最為重要,而法律"決不是一個人們可以任意創製的東西。﹒﹒﹒﹒﹒﹒早在人類想到自己能夠制定或改變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長一段時間了。"5。在哈耶克看來,作為自生自發秩序的法律,其演進神聖不可侵犯。這實在是一種十分自信的主張,可是,理由呢?最早的法律(如果可以說是"法律"的話)是氏族部落裡的習俗,其中絕大部分內容已和今天的社會生活相距太遠,我們還要加以絕對的信守嗎?早期希臘人的部落裡,殺人都沒有人管,因為大家認為那是兩家之間的私事。前期的國家產生以後,由於其坐寇性質,按塗爾干的話說,是一種"壓制性"法律,其要保障的,首先是統治者的利益,對它,我們也要信守嗎?事實上,法律從來就是人制定的,而且從歷史上看,人類一直在根據社會狀況的變化在對法律進行或大或小的改造;法律從來都是出於某種社會需要而被社會制定出來,當社會發現某一法律不能再滿足社會需要時,就會改造這一法律。如果人們寧願改造社會,改造社會需要,也要去適應某一種一直延存下來的法律,那是作繭自縛,或者異化。其實哈耶克想做的,和洛克、盧梭一樣,都是想論證自由主義主張的神聖性、自然性;論證思路是:如果某個東西是人或人類的最初狀態,那麼它就是神聖的,以後的人就是碰不得、動不了、改不掉的;這個東西在盧梭是人民民主,在洛克是人民權利,在哈耶克是法律。也就是說,通過論證某個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是人或人類的最初狀況,來證明它的合法合理性(韋伯意義上的)。我對這種思路的質疑是:人或人類的最初狀態究竟是怎麼樣大可存疑;而且即使最初確實是那樣,也不能證明其合法合理性,證明今後就要一直那樣。

  麥金太爾從歷史的角度作出論證,其思路和上述思路十分相似。但他是要以此去批判自由主義的權利主張,認為其不是"正義的、絕對應該的、理所當然的",因為,除去這最近的兩三百年,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中,無人知道這些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這些權利根本就不存在。麥金太爾所說的確是事實,在歐洲中世紀史,那時只有國王和貴族領主、還有教會的專制殘暴,而且在中國古代也沒有這些人權,印度古代、日本古代、俄羅斯古代、埃及古代、波斯古代都沒有。可是,古代不存在就意味著今天不應該存在嗎?古代不存在見了紅燈就停車的現象,就意味著今天也不應該建起紅綠燈,不應該見了紅燈就要停車嗎?

  休謨從經驗主義的角度作出論證,但他卻是想以此說明自由主義關於社會規範和社會道德的主張,是不具"真理性"的。他認為,人只能確信經驗科學的結論,確信邏輯和數學的結論,除此之外,對於一個人來說,無真理可言。康德對休謨的反駁是:人有純粹理性(也叫作"理論理性""思辨理性"),但也有實踐理性;實踐理性同樣有自己的真理,"人不能偷東西"就是一條實踐理性方面的真理,就是每個人絕對同意的結論;當然,它和經驗科學的真理、邏輯數學的真理,是性質不同的,但仍然是真理。我同意康德的這個意見,所以我在一開始,首先就要明確真理的定義。

  休謨又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作出論證,來證明自由主義的主張。他認為:自由主義的主張之所以是正義的,之所以應該被每個人接受,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是因為這種主張對社會有用。這一說法能說服別人嗎?今天的很多國家都對富人實行高額累進稅,這種做法對保持社會平等,減少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具有很大作用。可是,雖然有很大社會作用,卻不意味著富人們會自覺自願地服從,如果按照功利主義的說法去對富人說,富人甚至會反唇相譏:你們為什麼不尊重我的財產權?為什麼不給予我平等的國民待遇(和窮人按同一稅率納稅)?對社會有用?為什麼社會不考慮我個人的權益呢?這樣的社會正義何在?所以,對一個個人而言,社會規範沒有什麼"對誰誰有用"這一說。對於一個個人來說,社會規範、道德原則就是絕對命令,沒那麼多廢話。你富人最好能自覺從社會總體利益考慮,如果不能,社會就要訓導你這樣想。而且,用社會性功利來論證,難以在人們心中形成對道德原則的確信。如果一個人問:"人為什麼不能亂倫啊?"你不能對他說:"因為亂倫會導致家庭關係混亂、子女扶養危機。"你要是這樣說,他就會說:"那我偷偷默默的還不行嗎?我保證不會造成家庭關係混亂、子女扶養危機這樣的後果。"這樣亂倫禁忌就會動搖,嚴重的社會後果就會出現。也正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康德才要堅決反對把道德律令功利化,認為道德律令作為一種至高無上的價值存在,和其他任何東西無關。其實康德的這一主張,也是在古今中外無數人民心中存在的事實,這一事實保證了古往今來各種社會體得以穩定存在;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每個人心中都必須有一個"超我"。康德不希望功利主義擾亂人心。

  康德從"實踐理性"的角度作出論證。他為自由主義的主張作出了若干純形式的規定,認為符合這些形式的行為就是道德的。他認為:檢驗主體的意願是否道德的,就是要看這個意願能否被普遍化;認為,一個道德的主體在行為之前,應該捫心自問:我作出某種行為,也願意別人在相似的情況下,對我採取相似的行動。康德提出的這些原則為人們在自願合作的基礎上形成道德共識,奠定了基本原則;近代以來,越來越多的西方人感覺到應該用自由主義的原則來作為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但人們在這方面的認識是模糊不清的,康德主張的提出,對於自由主義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的明晰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是,單憑這些形式性的原則,是不能讓別人接受自由主義主張的;可以用邏輯的、形式主義的道理說明一個事物,但不能以此論證人必須去做某一行為。一個人接受自由主義,不是因為他知道了自由主義的原則,而是因為他從自身的全部生命實踐中、全部的與他人的交往行為中,認同了自由主義。如果他不能從自己所有的生命實踐和交往行為中認同自由主義,他就不會接受自由主義。同樣,如果一個社會體的大部分人,從各自的生命實踐和交往行為中,沒有認同自由主義,那麼自由主義的原則就不會在這個社會體中得到實現。正因如此,才會出現麥金太爾所說的事實:除去這最近的兩三百年,在漫長的人類歷史中,無人知道這些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這些權利根本就不存在。確實,從羅馬帝國到中世紀,從秦朝到清朝,有多少人在按康德主張的自由主義原則辦事呢?也正因如此,雖然康德出版了偉大的《實踐理性批判》,但之後康德的祖國發起了兩次世界大戰,信奉了法西斯主義;而只有在現實沉痛地教訓了德國人之後,他們才會真正拿起康德的書,逐漸認同康德對權利和自由原則的主張,認同康德對永久和平的理想。

  以上是對一些自由主義論證的質疑,這些自由主義者們的論證可以被稱作先驗論證。我們看到,單就這些先驗論證本身而言,是沒有充分理據令人接受自由主義的。可是我們都知道,從近代以來直到今天,自由主義已經成為千千萬萬西方人、以及世界各地人民心中的真理;自由主義哲人們的主張,顯然已經進入這千萬人民的心中。

  那麼,自由主義哲人們的主張,究竟是怎樣進入這千萬人民的心中,成為他們心中的真理的?

  3.自由主義進入人心的途徑

  自由主義哲人們的主張進入千萬人的心中,不是通過經驗科學驗證的機制、不是通過邏輯數學推理演算的機制、也不是通過上述先驗論證的機制;它是通過其他的方式。這就是:第一步,訴諸於社會成員的生命經驗和社會交往經驗,得到他們的認同和共鳴,從而成為一種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共識性的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然後,第二步,通過教育、訓導、獎勵、懲罰、社會控制等方式,把這一套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內在化於社會成員的心中,使它成為這千萬人心中確信不疑的"超我"。

  第一步。

  某種社會規範和道德意識,只有在社會上大部分人都對它加以贊同、同意、接受時,才真正成為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合法合理性的社會規範和社會道德。而大部分人對它加以贊同、同意、接受,這在開始的時候是一定需要一個過程的。這種過程分為兩種途徑。

  其一,壓迫性的社會規範和道德意識,比如歐洲中世紀時婦女的地位就普遍比男子低,男的經常在家裡打老婆;比如坐寇性質的統治階級對被統治者們的優越地位;比如一個民族壓迫另一個民族。這種社會規範是在暴力壓迫的基礎上確立的。在開始時,被壓迫者們一定是很不情願的,但時間長了,他們就逐漸地逆來順受了,他們的自尊意識變得麻木了,後來他們甚至會認為,他們處在被統治地位是合理合法的。

  其二,人們在共同的生產和生活中,為了共同的利益,在人與人互動性交往之中,共同地逐漸意識到必須確立某些社會規範和道德意識。比如家庭中的亂倫禁忌,比如工商業生產中的產權觀念和貨幣觀念,以及後來的自由平等人權等等。在這個過程中,人們一開始並不明確現在的社會究竟需要什麼樣的規範和道德原則,他們會在一定程度上嘗試各種主張,除了自由主義,還有其他各種主張,比如無政府主義,比如空想社會主義,比如集權主義,比如極端民族主義,甚至法西斯主義等等。在這種社會性實驗和摸索中,有些主張被拋棄了,有些則只有一個很小的部分被保留下來,有些則有較大的部分被保留下來,有的則在總體上被人們信奉和確信了,自由主義就屬於這最後一類。

  為什麼不同主張會有不同命運?在這裡我願意把功利主義作為一種解釋性理論(而不是價值性理論)提出來:一種主張之所以能成為被千萬人接受的幸運兒--比如自由主義,是因為它能給接受、奉行它的人群帶來最大的長遠的、和總體的利益。同樣,一種主張之所以只能風行一時,是因為:如果把它作為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或者不能給人群帶來很大的利益,比如空想社會主義;或者立刻帶來災難,比如無政府主義;或者雖然能帶來短期利益,但卻不能帶來長期利益,甚至帶來災難,比如法西斯主義、集權主義、極端民族主義。換句話說,如果在總體上信奉自由主義的歐美國家,經過了兩三百年的發展,在物質文明和其他社會文明的創造上,還不如亞非那國家,那麼,我相信,歐美人會對自由主義重新反思乃至懷疑的。

  這裡似乎有一個矛盾:自由主義是強調個人權利的,強調個人的財產、自由(比如言論、集會,等等)、尊嚴,似乎把社會利益放在了第二位;但偏偏這種價值觀實行的結果,卻產生了極為豐富的社會物質財富和其他社會文明成果。我想,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原因在於:工商業文明中的每一個人都是分工協作的社會文明創造系統中的一個環節,當每一個人的利益都得到充分尊重時,每一個人都會因此而發自內心地認同這個社會,從而充滿積極性地努力工作--既在為自己,也在為社會;最起碼也不會擾亂社會。這樣,當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在十分積極地創造文明時,社會的總體文明成果--物質的和精神的--能不繁榮昌盛嗎?

  人類學的一個研究成果是:人群的社會性意識可以分為表層顯形的與深層隱形的兩種,而真正起作用的則是深層隱形的意識。比如原始部落之間定期舉行的聯歡舞蹈。部落的人都會在表層顯形的意識上認為:這種舞蹈不過是一種習俗,傳統,或一種娛樂方式。但實際上存在一種深層隱形的意識,那就是:通過這種聯歡舞蹈,來增進部落間的友誼,從而在無形中消解兩個部落間可能產生的敵意。是這種隱形深層的意識導致了人們要把它作為一種傳統、習俗,作為一種娛樂方式堅持下來。自由主義也是這樣,人們雖然在表層顯形的意識層面,會認為自由主義十分有道理,是一種大家都接受的觀念;實際上,在隱形深層的意識層面,人們經過長期實踐,已經充分意識到:只有自由主義才能給社會帶來最大的、最長遠的總體利益,人們在這方面已經形成了共識。在平時,人們不會去多想那深層隱形的意識,但到了危機時刻,人們就會意識到深層隱形意識的至關重要性,就會堅決捍衛它所要求的社會規範及原則。

  因此,自由主義之所以能成為今日世界的一種被廣泛認同的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在於它在今天人們的社會性生產生活條件下,能給一個社會帶來最大的總體利益,是一種極佳的社會工具。

  因此,人們接受自由主義,不是因為自由主義哲人們對它的種種先驗論證,而是因為人們在共同性、交往性、互動性的社會生產生活中,共同覺悟出:必須要在人際關係方面採取自由主義的信念、確信、真理,比如要遵守商品交換關係,要實行自由市場經濟,要保障每個人的產權,要尊重他人的自由,等等。自由主義哲人們則是把這種信念、確信和真理明確化、系統化,並在社會上極力宣傳這一主張。

  所以哈貝馬斯的觀點是:道德規範的證明本身並不產生道德規範,任何規範都來源於生活世界。人權的重要性首先並非體現在其證明中,而是在於實踐過程中人們對它所達成的主體間共識(著重號為本文作者所加)。他說:"只有那些得到了一種實踐話語的參與者和相關者贊同的規範才能要求有效性。"6

  我們前面說:讓別人相信一種規範和道德原則,不能用經驗驗證的方法,不能用邏輯數學的演算推理方法,也不能用先驗論證的方式,而只能去求得別人的認同、共鳴和覺悟。正因如此,一種經驗科學或者邏輯數學的結論,要得到另一個人的認可,這個人生活在什麼社會和時代,並不那麼重要;但一種道德原則和社會規範性觀念,要得到另一個人的認同,這個人所生活的社會環境和時代就十分重要。因此,中國到美國的留學生,可以在經驗科學與邏輯數學方面如魚得水;但是,要想融合進美國文化,認同美國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則是一個困難得多的過程。或者說,中國人很容易接受西方的經驗科學和邏輯數學,但要接受西方人的社會規範和道德觀念則十分困難。這是因為,要接受經驗科學與邏輯數學,涉及的人的意識領域較少--只要經驗感覺領域或邏輯數學領域即可;但要接受社會規範觀念和道德觀念,則涉及人的全部生命體驗。

  第二步。

  不論是經過哪一種形成途徑,只要形成了"社會上大部分人都對它加以贊同、同意、接受"這樣一種局面,這種社會規範和道德意識就一定要被、也會被社會神聖化:君權是"神授"的,人權也是"天賦"的,法律則是"自然"的,私有財產更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什麼時候人們才會對某種社會規範和道德觀念產生神聖感?當只有少數人對它加以贊同、同意、接受時,是產生不了這種感覺的;只有在"社會上大部分人都對它加以贊同、同意、接受"時,神聖感才會產生。此時,在人的意識中浮現出的是對它的神聖感和敬畏感,彷彿它是從天而降的;至於它所具有的社會工具性,現在則被壓入了人們的意識深處,人們已經意識不到了,而且人們有意識地不去想它的社會工具性;因為老是想著它的社會工具性,會削弱它的神聖性,而神聖性一旦被削弱,它的社會工具性的發揮就要打折扣。

  一旦成為了某一社會體人們共識性的社會規範和道德準則,自由主義(和中世紀歐洲的基督教,和中國古代的儒家一樣,雖然在內容上天差地別)就會相對容易地成為一代代後人的心中真理。在這些社會體中,自由主義已經是一種習俗和傳統了,社會會用各種教育、訓導、獎勵、懲罰、社會控制等方式,把這一套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內在化於起碼是大多數人的心中,使它成為這千萬人心中確信不疑的"超我"。這一進行"內在化"的社會教育工程,一直被各個社會體常抓不懈,它包括一系列的機構,一系列的工作內容,甚至可以把監獄都視作這一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監獄的職能之一,就是改造犯人,令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這種進入人心的方式上,自由主義是和中世紀歐洲的基督教,和中國古代的儒家一樣的,雖然它們在內容上天差地別。

  自由主義哲人是偉大的,他們對社會進程和時代精神有著驚人的洞察力,他們雖置身於紛亂龐雜的種種觀念主張之中卻對自己的主張極為自信,他們有著強烈的"把每個人都當人"的道德情懷,他們對雖然前程似錦卻在當時尚未成形的共識性社會規範和道德原則有著極強的預見能力、理性整合能力和提煉昇華能力。在今天的我們看來,自由主義談的似乎很是平常,就像我們看牛頓力學定理很平常一樣;可是,在歐洲當時的時代提出並堅信自由主義原則,必有過人的天賦、才華和膽識不可。

  註釋:

  1詳參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84∼87頁

  2詳參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228∼234頁

  3詳參馮達文,《回歸自然道家的主題與變奏》,廣東人民出版社,1992119∼137頁

  4巴林頓﹒摩爾,《民主和專制的社會起源》,華夏出版社,1987,186頁。

  詳參該書186,208,209頁

  5轉引自吳冠軍,《什麼是啟蒙--人的權利與康德的啟蒙遺產》,見開放時代2002第四期44頁

  6轉引自吳冠軍,《什麼是啟蒙--人的權利與康德的啟蒙遺產》,見開放時代2002第四期55頁

  來源:榕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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